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易進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111年度偵
字第1022號、111年度偵字第11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 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檢察官已具狀表明本件為量刑上
訴等語(本院卷第153頁);且被告甲○○亦於本院審理程序
中言明: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10頁)。因此,本
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
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又因被告僅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
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
基礎,審查原審量刑、定執行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
適,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
㈠原審經審理後,認定以下事實:
被告甲○○自民國107年4月9日起擔任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建設
課約僱人員(嗣於111年8月30日離職),辦理工程標案之招
標、監造、驗收及結算,並負責製作預算書、簽辦建議底價
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被告明知經辦公用工程不得收取回
扣,且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
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
相關資料,該等資料在開標前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
為貪圖私利,利用鄉長許月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或許月里授權人員於核定標案底價時,並不會更改其所
簽辦之建議底價金額,及以其身為標案承辦人,有於開標前
整理廠商標封之機會,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①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洩密及收取回扣部分
被告單獨(附表一編號6、9)或與不詳之人(附表一編號1
至5、7至8、10至19)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洩漏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
9所示標案截止投標日某時,在西嶼鄉公所外涼亭,將投標
廠商家數、名稱或其所簽辦之建議底價金額,洩漏予陳能海
,或透由陳能海洩漏予李百順、陳文樂、樓李美莉及王明鏡
(上開陳能海等5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知悉,使
所屬廠商得以制定貼近於底價之標價,藉此取得絕對競爭優
勢,且其等亦同意於得標後支付決標金額約5%作為回扣,嗣
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為答謝被告前開洩漏標案資訊,並避
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分別於決標日期或開口契約結算後2
至3週某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9號所示「回扣金額」之
現金予被告,被告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甲○○分得
回扣款項」留為私用。
②與不詳之人共同收取回扣部分
被告與不詳之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
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決標日期後之不詳時間,見陳志
騏、黃淑雲、謝景文及陳文樂所屬廠商,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示標案截止投標前,業依自行估算成本而制定標價,
並完成投標事宜,仍向上開廠商要求支付決標金額約5%至6%
回扣,嗣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為避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
而分別於決標日期後2週某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
「回扣金額」之現金予被告,被告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
示「甲○○分得回扣款項」留為私用。
③單獨收取回扣部分
被告單獨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先後於辦理如
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之小額採購案前不詳時地,要求李百
順、陳能海、陳文樂、黃淑雲及許進盛所屬廠商若要承攬工
程,須支付工程款約1成之回扣,經如該等廠商考量支付回
扣後,仍有利潤可賺,且為避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遂分別
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交付回扣日期」,交付如附表
三編號1至42所示「甲○○取得回扣款項」予被告。
㈡原審變更部分起訴法條後,認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部分,被
告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附
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部分,被告均係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且就
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部分,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
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並分論併罰之(其中附表三編號38、39部分,係論以
一罪,原審漏未說明,應予補充)。
三、原審量刑及其所裁量審酌之事項:
原審經審理後,㈠就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
。認為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故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各罪均減輕其刑。㈡就貪污治
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部分。認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12
至19;附表二編號1、3至4部分,被告與不詳之人共同收取
之回扣金額,總數均逾新臺幣(下同)5萬元,縱被告個人
所分得金額在5萬元以下,仍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認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附
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42部分,被告單獨或與不詳之人
共同收取之回扣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經審酌被告所為係
利用經辦工程之機會收取回扣,雖使工程產生偷工減料之潛
在危險,然其犯罪所得相較於上百萬、數千萬元之貪瀆犯罪
仍屬有別,且尚未影響公眾之安全,依一般社會通念,其犯
罪情節尚可勉稱輕微,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
定減輕其刑。㈢就刑法第59條部分。認為被告長期以來擔任
公務員,對於公務員應恪守法制,不得以經辦工程之機會收
取回扣一事,自應知悉、警惕甚明,且其案發時公務工作穩
定,卻因貪圖不法財物,而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向承標工程之
廠商收取回扣,次數高達65次(其中附表三編號38、39部分
係1次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犯行更係以洩漏招標
相關國防以外秘密之手段為之,破壞我國政府採購案件之公
平競爭,其經上開減輕後,如附表一編號5、12至19、附表
二編號1、3至4所示犯行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如附表
一編號1至4、6至11、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
犯行之最低刑度為2年6月,與被告所為相較,尚難謂有何科
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其犯罪之情狀,亦難認有何特
殊之原因、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而有堪以
憫恕之事由,自應使其受有相當之刑事制裁,而不能僅以其
被查獲後已坦承犯行、繳交回扣款項、身體及家庭狀況等節
,遽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為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辦理工
程標案之招標、監造、驗收及結算,並負責製作預算書、簽
辦建議底價等業務,卻未能潔身自愛、慎行自持,反利用經
辦工程業務之機會,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向廠商收取回扣
,部分行為更以洩漏內部招標文件即國防以外秘密之手段為
之,破壞我國政府採購案件之公平競爭及效率,更使人民喪
失對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不足採,惟念及被告於廉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繳交所得財物,犯後
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專科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與配偶及子女同住、須扶養母親及就讀大
學之子女、罹患惡性腫瘤等語,暨被告實際分得之回扣金額
、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
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
;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等相關規定,宣告如附表一編號
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原審主文欄」
所示之褫奪公權。復審酌被告犯罪時間自107年間至110年間
,犯罪罪質相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
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
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
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
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
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
四、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
原審以前開三之㈠所示之理由,認為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
罪,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均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經核尚無違
誤。
五、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部分:
㈠如附表一編號5、12至19;附表二編號1、3至4部分:
原審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意旨,以
前開三之㈡所示之理由,說明被告與不詳之人共同收取之回
扣金額,總數均逾5萬元,縱被告個人所分得金額在5萬元以
下,此部分犯行仍無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減輕其刑,經核尚無違誤。
㈡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42
部分: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
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
,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所得或
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且犯罪
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處以較輕之刑,
俾免輕罪重罰之弊。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必須所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同時具備「情節輕微
」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二項
要件者,始可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而情節輕微與否,應依
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及法
益侵害之情節、程度,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予
以認定。
②由於此部分之犯行,被告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收取之回扣
金額則均在5萬元以下。且參酌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本
在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但貪污情節有別,如不分情節,
一概論以重刑,不無造成處罰過於嚴苛、情節輕微卻重罰之
弊,故以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作為調節。又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之罪,本涉及敗壞官箴,而該公務通常涉及人
民生活,故不能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罪,敗壞官箴,
且該公務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或工程位於鄉村地區並非都
市,即認為情節並非輕微。另被告此部分之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罪,既屬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則原判決就此部
分之犯行,衡酌各罪之情節,個別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是否情
節輕微,而非考量被告長期、大量犯罪,尚無違誤。再者,
此部分犯罪所涉及之工程,被告雖收取回扣,但檢察官並未
具體指出廠商有偷工減料,或被告有放水、未盡驗收之情事
,在無相當明確事證證明此部分工程品質低落,進而影響人
民生活或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充其量僅係廠商減少報酬。因
此,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其他重大貪污行為嚴重影響人民
生活、社會安全及秩序,尚屬有別,犯罪情節輕微。原審以
前開三之㈡所示之理由,說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之個人所分得
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均輕微,故均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雖理由稍嫌簡略,但與判決
本旨不生影響,難謂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以:原審顯
然忽略到鄉村地方上的工程,本來金額就不是如大都市的收
輒上億或百億工程可比,但卻都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原
審判決未能精確詮釋「情節輕微」,且被告之行為係足以減
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格操守及公共工程施作之信賴,且非僅
單一次所得,而係長期、大量所為,若仍尚可認係情節輕微
,無異是鼓勵公務人員長期、大量、小額貪污為由,認為原
審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容有誤會。
六、關於刑法第59條及量刑審酌部分:
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
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至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
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所列事項(
共10款)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
「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
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兼及第57條所列
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85號判決參
照)。
㈡刑法第59條部分:
原審參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且因罹患癌症
及家庭經濟因素,基於精神壓力才起貪念等情事,以前開三
之㈢所示之理由,說明被告犯罪情狀已難引起一般同情,且
並未達到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程度,故未依刑法第
59條規定對被告酌減其刑,並無違誤。
㈢原審判決審酌前開三之㈣所示事項,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編
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原審主文欄
」所示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等相關規定,宣告如
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原
審主文欄」所示之褫奪公權。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包含
檢察官、被告上訴理由等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
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於被告分別適用相
關規定減輕其刑後,在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
形下,從法定最低刑度以上酌情量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
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
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且諭知褫奪公權部分,
亦無違誤情形。另原審漏未審酌被告前科情形,雖有瑕疵,
但經本院審酌被告前科紀錄後,原審量刑仍與判決本旨不生
影響。檢察官以原審就部分犯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違誤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審
判決量刑不當;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未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均無理由。
七、定執行刑部分:
㈠數罪併罰之定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為其外部界限。且定刑係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刑
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
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
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
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
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
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
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
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
合評價,俾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此係
定刑之內部界限。是原審定刑職權之行使,倘未逾越定刑之
外部、內部界限,復已說明其裁量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即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
㈡本件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
圍之內,並未逾越其外部界限。且原審已就被告各次犯行之
犯罪時間,犯罪罪質是否相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程度
等情事,詳為斟酌。認為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再
考量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
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不僅已給予
被告相當比例之刑罰折扣,且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
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亦屬無違。綜上,原審就本
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界限,
復已說明其裁量所憑之依據及理由,給予被告刑罰折扣,並
無違誤。因此,檢察官以定執行刑過輕為由;被告以定執行
刑過重為由,分別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亦
均無理由。
八、本件檢察官、被告以前開理由,分別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
決不當,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佑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宛凌、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
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工程名稱 標案案號 得標廠商 決標日期/金額 回扣金額 甲○○分得回扣款項 原審主文 1 外垵村西邊碼頭吊桿工程 0000000 泰源土木包工業 108/10/24 980,000元 49,000元 10,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2 小池水庫旁道路照明設施改善工程 0000000 000/1/7 730,000元 36,000元 7,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3 109年度各村公共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1/13 977,000元 48,000元 9,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4 109年度排水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1/13 978,000元 48,000元 9,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5 109年度區域及中小排水疏浚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2/13 1,350,000元 67,000元 13,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6 西台古堡銀合歡清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9/17 160,000元 8,000元 8,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7 110年度各村公共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0 000/12/25 967,000元 48,000元 10,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8 110年度區域及中小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1/12 970,000元 48,000元 10,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9 西嶼鄉內銀合歡清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000/1/15 349,000元 17,000元 17,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 10 西嶼鄉資源回收分類區遮陽棚整修工程 0000000 000/10/20 540,000元 27,000元 6,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11 西嶼鄉竹篙灣垃圾衛生掩埋場改善計畫工程 0000000 慶陞營業有限公司 109/3/27 898,000元 40,000元 9,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2 108年西嶼鄉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0000000 000/4/9 2,680,000元 130,000元 26,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13 合横國小前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000/11/13 2,300,000元 115,000元 23,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 14 西嶼鄉外垵三仙台景觀改善工程 0000000 000/11/25 2,210,000元 110,000元 22,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 15 110年度西嶼鄉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 0000000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110/9/2 1,540,000元 77,000元 16,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16 107年西嶼鄉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0000000 昌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7/7/12 2,120,000元 120,000元 20,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17 109年度西嶼鄉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 0000000 000/7/17 2,299,000元 123,000元 23,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 18 西嶼鄉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韋豪土木包工業 107/8/17 2,095,000元 135,000元 20,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19 外垵海賊洞步道改善工程 0000000 000/10/9 3,100,000元 186,000元 31,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
附表二:
編號 工程名稱 標案案號 得標廠商 決標日期/金額 回扣金額 甲○○分得回扣款項 原審主文 1 西嶼鄉橫礁村村里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笙龍土木包工業 108/4/9 1,850,000元 92,000元 18,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2 109年西嶼鄉竹篙灣垃圾掩埋場改善工程 0000000 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9/10/16 820,000元 41,000元 8,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3 109年度西嶼鄉幼兒園改善工程 0000000 登富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109/12/2 3,567,221元 213,000元 43,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 4 小希臘進場道路整修工程 0000000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110/11/30 2,090,000元 104,000元 21,000元 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附表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作廠商 交付回扣日期 甲○○取得回扣金額 原審主文 1 三仙台進場道路修繕工程 慶陞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10,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2 赤馬壘球場公廁化糞池修繕工程 泰源土木包工業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 外垵好漢坡圍牆及階梯修復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4 竹灣福德廟旁擋土牆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5 內垵國小操場水溝改善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6 外垵海賊洞下海階梯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7 赤馬及池東關帝廟後水溝、路面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8 竹灣137-3 前水溝工程、外垵海賊洞停車場整理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9 咾咕石公園漁船四周改善工程 8,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0 竹灣舊社區活動中心天花板修繕工程 8,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11 小門土地公廟旁下海階梯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2 竹灣社區活動中心1樓廁所修繕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3 竹灣舊活動中心漏水修繕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4 小門活動中心二樓天花板水泥脫落修繕工程 8,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15 竹灣69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6 支內垵142-21號旁設置圍牆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7 小門燈塔步道修繕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8 赤馬遊戲器材施作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9 外垵路面、水溝、 圍牆改善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0 西嶼鄉竹灣村垃圾衛生掩埋場遮陽棚地坪改善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1 竹灣分班房屋漏水修繕保養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2 大池第四公墓道路銀合歡清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3 竹灣、池西、合界、大池整地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4 外垵一段567、568等2筆土地整地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5 赤馬壘球場除草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6 二崁16號旁及48、49號水溝改善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7 竹灣、橫礁銀合歡清除及橫礁道路拆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8 竹灣繼光車站入口意象基礎設施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9 大池土地公廟旁至第四公墓銀合歡清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0 赤馬壘球場除草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1 外垵180-2號旁路面及7-4號前水溝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2 小希臘入口道路排水溝改善及凹地回填工程 9,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3 外垵西埔山銀合歡清除工程 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10,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34 外垵三仙台銀合歡清除工程 10,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35 竹灣銀合歡清除工程 10,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36 合界欄杆護木漆工程 宇慶油漆行 109年8月15日某時許 5,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37 外垵李富萬屋旁道路詩作止滑地坪 110年3月20日某時許 15,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38 橫礁欄杆及涼亭刷護木漆工程 110年7月30日某時許 25,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39 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屋頂漏水修繕工程 40 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廁所及牆面油漆修繕工程 110年8月21日某時許 15,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41 外垵4-43號旁巷道止滑地坪工程 110年8月30日某時許 30,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42 赤馬西港涼亭及竹灣精神標誌油漆工程 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 25,000元 甲○○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KSHM-113-上訴-543-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