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通常程序起訴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蔡碧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05

KSDM-113-審交訴-222-20250305-1

審金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咨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咨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2025-03-04

CTDM-113-審金易-602-20250304-1

原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慈股 被 告 尤俊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俊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2025-03-04

NTDM-112-原訴-21-20250304-1

交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銘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5-03-04

CHDM-113-交易-864-20250304-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之恐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鑫 本件被告劉育鑫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TDM-114-易-73-2025030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訓 黃弘宸 吳澄程 徐俊凱 劉宏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732號、第6337號、第1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被訴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下稱 被告5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宗訓、黃弘宸 、徐俊凱、劉宏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及被告吳 澄程具狀表示就本案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 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就被告5人 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2025-03-04

KSDM-111-訴-654-20250304-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松祐 選任辯護人 石金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何松祐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松祐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何松祐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3-金訴-903-20250304-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禮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禮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YDM-113-易-1736-2025030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SLDM-113-易-897-20250304-1

交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允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允亨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允亨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 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撤回告訴,則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4

TYDM-113-交訴-76-20250304-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