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ULGARIS DEBBIE
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律師
黃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0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OULGARIS DEBBIE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VOULGARIS DEBBIE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
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
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涉乃跨國運輸毒品犯
行,且為澳洲籍之外國人,且其他集團成員均未到案,有事
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犯為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是被告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13
年5月27日、7月27日、9月27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
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供述及本案卷證,認被告之犯罪嫌疑
仍屬重大,且被告所犯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等重罪,雖已宣判
,然觀諸被告為澳洲籍,親友皆居住於我國境外,被告有一
定能力於出境後,在我國境外長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此部分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再者,本案雖已審結但
仍未尚未確定,而我國刑事二審乃採覆審制,無論檢察官或
被告均有提起上訴而再啟證據調查之可能,又考量被告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為基本人性,
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難期被告日
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
乎比例原則。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
保停押聲請之情形。是以,被告於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均仍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
定,自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YDM-113-重訴-15-20241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