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管理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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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94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里○○街○○○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827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0年10月14日確定,嗣聲請 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准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完 成附表所示之工作,並有尚待處理事項,因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業已強制執行而分配款提存於提存所,爰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 幣(下同)4.5萬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附表、本院110年度司繼字 第382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 9、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 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 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戶籍謄 本、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10年度司 家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 據、函、民事(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函、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函、遺產稅申報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 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提存通知書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第2 252號、第3827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09號卷宗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 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及建物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拍定,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 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 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 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以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2024-10-14

KSYV-113-司繼-4494-20241014-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2024-10-14

KSYV-113-司繼補-406-20241014-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即嚴丰佑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 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第14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 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同 年9月26日通知聲請人應分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3日內 補繳,惟經本院職權調閱繳費資料所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 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4-10-14

TNDV-113-司繼-2683-20241014-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即林永泰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 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第14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 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同 年9月26日通知聲請人應分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3日內 補繳,惟經本院職權調閱繳費資料所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 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4-10-14

TNDV-113-司繼-2688-2024101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葉建浩律師 被 繼承人 郭俊良(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 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80,000元,由被繼 承人郭俊良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254元,由被繼 承人郭俊良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俊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郭俊良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完 成遺產清冊編製、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發函金融機構及 請求註記遺產管理人、確認存款餘額、發函確認股數、進行 損害賠償、清償債務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相關事宜,被繼承人 所遺不動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603號 拍賣在案,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 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46、1420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俊良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 1年司家催字第178號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已 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律師函、交寄執據、金融機構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簡易案決、民事判決、本院民事 執行處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院 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 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 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 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以8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 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為2,254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 出該單據在卷可憑,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 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0-11

TYDV-113-司繼-2331-20241011-1

司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朱東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零肆佰 貳拾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東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朱東山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 定及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 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 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 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 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 用。查被繼承人朱東山所遺不動產即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地號等5筆土地及同段571建號建物總值計新臺幣(下同 )3,164,000元,依上開要點規定管理報酬為47,460元;另 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826元,爰聲請酌定該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6號及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 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勘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 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朱東山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 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 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 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五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朱東山之遺 產即不動產現值,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28日北院英 112司執丙字第132763號公告所載,合計為2,028,000元,爰 以其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30,420元核定為遺產管理人報 酬。另墊付費用3,826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 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2024-10-11

KLDV-113-司繼-561-20241011-1

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劉邦繡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曾哲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 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   就任後即依法查明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   聲請公示催告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就被繼承人曾哲政所有   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完成遺產稅免稅證明並協助辦理土地   出售,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並提出相   關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 度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請求因 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已諭知於上開裁定,不應再列入聲請人陳報之 墊付費用範圍內。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證物 ,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查 調財產、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擔任被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40,000元(墊付費用為0元),應屬 適當。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 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 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 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墊付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 請人得以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4-10-11

PCDV-113-司繼-3792-20241011-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陳柏乾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2024-10-09

KSYV-113-司繼補-421-20241009-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翁○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0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7,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選任為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 產,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辛股於113年8月8日拍定,並經鈞 院民事執行處辛股通知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報酬以憑分配 ,爰依法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 1 條規定準用第153 條規定自明。且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 ,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 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姜○業之遺產管理人 ,並執行前揭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普通掛號函件 執據、高雄○○○○○○○○規費收據、本院影印收費收據及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 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洵堪認定。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姜○業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 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 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 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 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 2,000 元至5,000 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5,000元至20,0 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 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計算式:35,000元+1,0 00 元(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之聲請費)+28元(影印費)+ 90元(戶政規費)+205元(郵資)】,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4-10-08

PTDV-113-司繼-1616-20241008-1

司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榮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壹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榮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22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榮華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 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辦理遺產中郵局 帳戶結清、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辦理汽 車申報遺失、於強制執行程序配合到場查封及嗣後點交、申 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註記、遺產稅補充申報等 ,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時數已逾37.4小時,並支出管理費用共 計新臺幣(下同)1,419元。因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即不動 產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92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為 使聲請人依法得請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可得受償 ,爰聲請本院酌定辦理至今之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並由關 係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先行墊付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流 程進度及使用時數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暨相關證明文件 、辦理遺產管理事務釋明資料、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924 號執行命令、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單據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 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22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卷宗 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至聲請酌定報酬時止近1年,而 依其所陳各項管理行為,包括聲請公示催告、查調遺產資料 、申報遺產稅、收發函文、撰寫書狀及配合法院民事執行程 序等,執行職務尚非複雜,復斟酌聲請人之專業能力、勞力 耗費程度、管理之遺產價值等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 承人陳榮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50,000元,應屬適當。 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1,419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 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支出費用明細表、墊付費用單 據等,除其中聲請人經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前所支出之郵資28 元,尚難認係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支出而應予剔除外,餘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 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 請本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㈢再聲請人請求由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924號函所載,被 繼承人之遺產即不動產經拍賣所得金額為12,916,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17號研討結果,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 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管理 費用),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 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是本院酌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管理費用既得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即可於上述拍賣所得金額優先受償,故本件尚無由關係人先 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2024-10-08

KLDV-113-司繼-667-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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