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辜滄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
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
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9,
67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
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430,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253,797元 113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15.1% 169,350元 113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14.9%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29,676元 253,797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7日 15.1% 314.99元 169,350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7日 14.9% 207.4元 合計(本金+起訴前利息)430,198元
TNEV-113-南簡-1688-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