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耀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
564元(本金499,61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本院已就本金部分命補繳4,900元),尚應補繳1
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CDEV-113-橋補-973-2025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