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補充裁判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補充裁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本
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
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
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TPSV-113-台聲-1114-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