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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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貳佰玖什肆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26-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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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丞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495-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郁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297-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 債 權 人 江濟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筠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江濟安之住所地址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㈢提出匯入債務人帳戶99986元、4998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或 轉帳收據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34-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債 權 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代 理 人 姚發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清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6樓之10)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㈢確認姚發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 陳報之,並提出正確委任人(管委會)之印文之民事委任狀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3-2025030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許庭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信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 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 500元,聲請人已繳750元,請再補繳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3

TCDV-114-司票-1855-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文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王文德之繼承人之姓名及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 務人王文德已死亡) ㈠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王文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 產管理人等事件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29-20250303-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𤧣𤧣 林碧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公同共有之股票與各自持有 股票非屬同一案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催-109-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朝富即楊哲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借據正本一份。(查狀附借據影本中借款人簽名被指印 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58-20250303-1

重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英俊 莊英萬 莊英通 莊憲忠 王文攸 徐玉妹 張琦錦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進來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 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3項定有明文。準 此法院得為移轉管轄之裁定者,僅得基於原告之聲請或依職 權為之,聲請人即被告就管轄權之抗辯,僅係促使法院發動 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並非謂聲請人有聲請移轉之權利。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 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規定甚明;且請求塗銷土地之抵 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 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1 421號判決意旨可參)。另合意管轄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 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同法第2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起訴無非以兩造於民國107 年7月5日所簽立之協議書,該協議書第9條明定「若因本協 議書約定之內容而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則相對人係依據債權債務關係而為請求 ,並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 屬管轄之範疇,是「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 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金門縣○○鎮○○○段00地號土 地」三筆訟爭標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協議書請求將相對人之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表一所示之抵押權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2 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以塗銷,有 起訴狀可稽(本院卷第18頁)。聲請人所簽立協議書第9條 固約定:「若因本協議書約定之內容而涉訟者,雙方合意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55頁); 然依前揭說明,相對人之請求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系 爭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不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縱相 對人之請求涉及兩造間債權契約,然與前述專屬管轄部分之 原因事實具有關連性,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最高 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綜上,聲請人既非原告,且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對 於本案依法有專屬管轄權,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詮智 附表一: 編號 抵押權人 抵押標的物 抵押權登記日期、字號 抵押權類型 證物 1 莊英通 土城區清水段317地號 102/6/7 樹板登字第3940號 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證一 2 莊英通 土城區清水段1772建號 102/6/7 樹板登字第3940號 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證二 3 王文攸、莊憲忠、莊英通 金沙鎮呂厝村段193地號 102/6/7 金登資二字第6000號 普通抵押權 原證三 4 莊憲忠、王文攸、莊英通 金沙鎮沙宅劃段86地號(信託財產) 102/6/7 金登資二字第6000號 普通抵押權 原證四 5 王文攸、莊憲忠、莊英通 金沙鎮呂厝村段116地號 102/6/7 金登資二字第6000號 普通抵押權 原證五 6 王文攸、莊憲忠、莊英通 金沙鎮呂厝村段117地號 102/6/7 金登資二字第6000號 普通抵押權 原證六 附表二:  編號 受託人 信託財產 登記日期及字號 證物 1 莊英萬、莊英俊、莊英通、莊憲忠、王文攸、徐玉妹、 張琦錦 金沙鎮沙宅劃段86地號 105/12/21 105金登地字第12416、12417、12418、12419、12420、12421、12422號 原證四

2025-03-03

KMDV-114-重訴-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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