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許庭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信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
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
500元,聲請人已繳750元,請再補繳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4-司票-185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