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NHAT LAM(中文名:黃日霖)
選任辯護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邱榮英律師(法扶律師)
薛煒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NHAT LAM(中文名:黃日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
叁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HOANG NHAT LAM(中文名:黃日霖)因傷害致死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係逃逸外籍勞工
,遭羈押前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有
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訊
問被告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
,其所犯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
諸被告係逃逸之外籍勞工,遭羈押前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及
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
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治
安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
順遂,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
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
式替代羈押,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PCDM-113-國審強處-11-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