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號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5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2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㈠第2頁第8行「並由陳冠儒分得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之部
分,補充更正為「由陳冠儒分得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並
將款項層交不詳之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冠儒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㈢有關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警詢之證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
便格式表,補充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
第2125、2132、2133號判決書」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行為
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
0日生效施行(中間時法,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下稱行
為時法),又再次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
效(裁判時法),茲分述如下:
①行為時法及中間時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均規定:「(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部分,乃個案宣告
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
否比較適用之範圍;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
條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339
條條之4第1項第2款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一般
洗錢罪之有期徒刑科刑範圍仍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規
定於裁判時法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之限制。被告洗
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而就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
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
法同條項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裁判時法之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然獲有犯罪所得而未自動繳交(見本院卷第
299頁),因此僅行為時法及中間時法符合減輕要件。
③從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如整體適用行為時或
中間時法,被告科刑之範圍均係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如
適用裁判時法,被告科刑之範圍則係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認裁判時法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首揭說明,應整體適用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⒉次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同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第47條雖
分別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
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犯
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
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
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本案被告
未將所獲之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無從適用此新增之減輕規定
,此部分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核被告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就其對個別被害人所為之詐欺、洗錢犯行,係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對多數被
害人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途取財
,竟為賺取報酬,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控台並負責核對帳目,
並非集團最下游成員,其犯行致多數被害人遭詐欺而交付財
產,下游車手在其指揮下層交詐欺所得,更致檢警難以追查
犯罪、民眾難以回復財產損害,惡性顯非輕微,應嚴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入監前擔任工人,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未
婚而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99頁)
,被告自陳願以經手金額10%賠償被害人而未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以及被告之素行、動機、目的
、手段、被害人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並致偵查機關難以追查詐欺犯罪金流,各行為時間間隔不
長,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高,整體評論其應受矯
正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考量刑罰
邊際效應之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院整體觀察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
、犯罪所得數額等情,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
,認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
敘明。
三、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
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
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犯第19
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亦有
明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理由謂:「考量澈底
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
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
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
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等語,可認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沒收,係針對
「洗錢標的」本身之特別沒收規定,並非就「犯罪所得」之
宣告沒收之規範,且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惟刑法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
過苛調節條款,明定因宣告沒收或追徵如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及考量義務沒
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得允由事實審法
院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不予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
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
㈡經查,被告自行或指示其他車手提領轉交被告層交上游成員
之詐欺款項共計4,189,000元,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係
以經手金額之2%即約8萬元為報酬(見本院卷第298頁),此
部分應認被告有實際處分權限,然就已層交上游之部分,依
現存證據資料,無從證明被告尚持有之,應認其並無處分權
限,亦非其所有,則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支配權,若依上
開規定對被告經手之金額全數宣告沒收、追徵,非但與前述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無法沒收「經查獲」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盡相符,且被告僅為經手款項之人,若全數宣告義務沒收
、追徵即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於20萬元
之範圍內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於逾20萬元之部分,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偵查起訴,檢察官蔡杰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3號
被 告 陳冠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連江縣○○鄉○○村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連江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儒於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起,與陳學弘(所涉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
確定,另案通緝中)、楊智傑(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132、2133號判決確定,另
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歐冠群(所涉詐欺等案
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4668號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 28524號併案審理,另
案通緝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成年成員共同組成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由陳學弘擔任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成年成員之聯
繫窗口,並由陳學弘負責指揮、統籌臺灣地區之成員執行蒐
集人頭帳戶、操作網路銀行、臨櫃與持卡提領現金贓款、核對帳
戶明細、收取贓款後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成年成員
( 俗稱「收 水」、「回水」)等各項任務;陳冠儒則加入
該詐欺集團犯 罪組織,負責核對帳目、操作網路銀行、自行或
指示他人提 領贓款(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確定)。陳冠儒遂與楊
智傑、歐冠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真實
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詐欺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使其等將款項匯入
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後,再由陳冠儒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自行
提領,或將附表二所示提領帳戶之金融卡交付楊智傑、歐冠群
,由楊智傑、歐冠群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交付
陳冠 儒,並由陳冠儒分得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案經附表
一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報案,經警調取提領之監視器畫
面, 並於111年7月8日通知陳冠儒到案,始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冠儒坦白承認上開犯罪事實,並有證人楊智傑於
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證人歐冠群於警詢之證述、附
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提領之監視錄影翻攝畫面(偵卷一頁 219-27
7)、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偵卷一頁279以下
、偵卷二頁3-8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判
決書、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9491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
2132、2133號判決書、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668號
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24號併案意旨
書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陳學弘、楊智傑、歐
冠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自行或
指示楊智傑、歐冠群就相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
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被告就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 子 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 金 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戶名) 1 賴駿偉 110年4月間自稱「AETO」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向賴駿偉佯稱:投資外匯及比特幣,厚利豐厚云云,致賴駿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上午11時11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2 吳瑞文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小珍」與吳瑞文聯繫,於110年4月7日下午3時12分起向吳瑞文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吳瑞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0日下午12時38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21日上午11時15分 30,000元 110年4月26日下午10時51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110年4月26日下午10時54分 6,000元 3 周南宏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美婷」與周南宏聯繫,於110年3月18日起向周南宏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投資獲利,致周南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下午10時56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18日下午10時57分 40,000元 110年4月21日下午10時23分 50,000元 110年4月21日下午10時24分許 45,000元 4 黃景維 詐欺集團以LINE與黃景維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黃景維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黃景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0日下午12時35分許 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5 王子嘉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林美玲」與王子嘉聯繫,於110年3月21日起向王子嘉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王子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31分許 24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 90,000元 110年4月21日下午12時12分許 150,000元 6 陳湘玲(未提告)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詩涵」與陳湘玲聯繫,於110年3月24日起向陳湘玲佯稱得在「EXNES」平臺投資獲利,致陳湘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0日下午1時55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21日下午2時許 60,000元 7 王永承 詐欺集團以LINE與王永承聯繫,於向王永承佯稱得在「EXNES」平臺投資獲利,致王永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19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20日下午12時30分許 500,000元 8 田政立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小情緒」與田政立聯繫,於110年3月17日下午12時起向田政立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田政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7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8分許 50,000元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37分許 16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9 薛凱鴻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文文」與薛凱鴻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薛凱鴻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薛凱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上午10時58分許 1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許 50,000元 10 許育銜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雨婷」與許育銜聯繫,向許育銜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許育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7日21時16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110年4月27日21時17分 50,000元 110年4月27日21時18分 50,000元 110年4月27日21時19分 50,000元 110年4月28日22時01分 50,000元 110年4月28日22時02分 50,000元 110年4月30日16時07分 100,000元 110年5月1日13時58分 100,000元 110年5月1日13時59分 50,000元 110年5月1日14時00分 50,000元 110年5月3日下午8時28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1 吳建宏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雅婷」與吳建宏聯繫,於110年4月11日起向吳建宏佯稱得在「Capital」平臺投資獲利,致吳建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26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2 楊閔媞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Lina」與楊閔媞聯繫,向楊閔媞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楊閔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下午4時24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10年5月4日下午12時59分許 50,000元 110年5月4日下午1時許 20,000元 110年5月4日下午1時2分許 2,000元 110年5月4日下午1時3分許 18,000元 13 蘇靖傑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美婷」與蘇靖傑聯繫,於110年3月23日下午11時12分起向蘇靖傑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蘇靖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13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4 翁鵬軒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蘇語凝」與翁鵬軒聯繫,向翁鵬軒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翁鵬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下午5時38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5 蘇華彥 詐欺集團以交友軟體SINGOL暱稱「李淑婷」與蘇華彥聯繫,於110年4月9日起向蘇華彥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蘇華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日下午8時9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110年5月5日下午8時8分許 30,000元 16 廖容緯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吳森富」與廖容緯聯繫,於110年3月24日起向廖容緯佯稱得在「Financial IGM」投資平臺擔任助理,致廖容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下午12時24分許 9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7 張錦清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諪」與張錦清聯繫,於110年1月起向張錦清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張錦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36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18日下午5時34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110年4月19日下午12時12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20日下午12時12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22日下午12時21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鈺珊) 110年4月23日下午6時48分許 30,000元 18 廖士明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若英」與廖士明聯繫,於110年3月起向廖士明佯稱得在「ACTITRADES」平臺投資獲利,致廖士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下午5時38分許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10分許 50,000元 19 王暘展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陳靜雅」與王暘展聯繫,向王暘展佯稱得在「AETO」平臺投資獲利,致王暘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下午8時21分許 4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 30,000元 20 黃偉誠 詐欺集團以LINE與黃偉誠聯繫,向黃偉誠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黃偉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上午11時14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21 林孟聲 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林珍妮」與林孟聲聯繫,於110年1月起向林孟聲佯稱得為其操作投資獲利,致林孟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20分許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22 林辰倧(未提告) 詐欺集團以暱稱「陳文靜」與林辰倧聯繫,於110年4月起向林辰倧佯稱得在「諾盈」平臺投資獲利,致林辰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19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27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29日下午4時7分許 30,000元 110年4月29日下午4時8分許 30,000元 23 古祐阡 詐欺集團以暱稱「陳曉雯」與古祐阡聯繫,向古祐阡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獲利,致古祐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5分許 69,9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鈺珊) 110年4月22日下午1時17分許 15,000元 24 陳冠甫 於109年3月間某時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兒」,對陳冠甫佯稱:加入投資外匯平台可獲利(網址bowqs.xinanfinancial.net)云云,陳冠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4月10日下午10時38分 2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0日下午10時47分 25,000元 25 吳宗勳 於110年3月17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湘璃」、LINE暱稱「袁紹傑」、「世峰」向吳宗勳佯稱:加入投資外匯平台可獲利(網址cwmet.mginvestmentstw.net)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10年4月9日19時35分 1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110年4月10日20時37分 150,000元 110年4月10日20時47分 122,010元
【附表二】提領一覽表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戶名) 1 陳冠儒 110年4月26日下午12時25分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2 陳冠儒 110年4月29日下午1時26分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昆嵋門市)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3 陳冠儒 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27分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昆寧門市) 2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4 陳冠儒 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40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嵋門市) 2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5 陳冠儒 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昆門市)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6 楊智傑 110年4月12日上午11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7 楊智傑 110年4月12日下午12時27分許 90,000元 8 楊智傑 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13分許 100,000元 9 楊智傑 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18分許 20,000元 10 楊智傑 110年4月16日上午10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成都門市) 100,000元 11 楊智傑 110年4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許 20,000元 12 楊智傑 110年4月16日下午2時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12,000元 13 楊智傑 110年4月16日下午5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大龍門市) 10,000元 14 楊智傑 110年4月16日下午7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30,000元 15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上午10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50,000元 16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上午10時48分許 30,000元 17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許 30,000元 18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店) 50,000元 19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39分許 30,000元 20 楊智傑 110年4月17日下午7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30,000元 21 楊智傑 110年4月18日下午5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7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玥希) 22 楊智傑 110年4月18日下午10時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捷店) 16,000元 23 楊智傑 110年4月18日下午10時23分許 90,000元 24 楊智傑 110年4月18日下午11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80,000元 25 楊智傑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100,000元 26 楊智傑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100,000元 27 楊智傑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 100,000元 28 楊智傑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51分許 100,000元 29 楊智傑 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53分許 100,000元 30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12時40分許 70,000元 31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2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100,000元 32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2時6分許 20,000元 33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2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全家超商萬捷店) 100,000元 34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2時41分許 100,000元 35 楊智傑 110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許 40,000元 36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2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都店) 100,000元 37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2時32分許 50,000元 38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鑫都店) 100,000元 39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46分許 20,000元 40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56分許 100,000元 41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0,000元 42 楊智傑 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58分許 30,000元 43 楊智傑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鈺珊) 44 楊智傑 110年4月22日上午11時28分許 20,000元 45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3時15分許 99,000元 46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5時36分許 33,000元 47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5時57分許 30,000元 48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6時34分許 100,000元 49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6時41分許 50,000元 50 楊智傑 110年4月23日下午6時55分許 22,000元 51 楊智傑 110年4月26日下午1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百玄) 52 楊智傑 110年5月1日上午11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林北門市) 30,000元 53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6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毅) 54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19分許 50,000元 55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 30,000元 56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12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100,000元 57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12時13分許 59,000元 58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12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20,000元 59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60 楊智傑 110年5月9日下午4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30,000元 61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5時42分許 60,000元 62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6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15,000元 63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8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50,000元 64 楊智傑 110年5月3日下午10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行) 10,000元 65 楊智傑 110年5月4日下午12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100,000元 66 楊智傑 110年5月4日下午12時18分許 14,000元 67 楊智傑 110年5月4日下午12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同吉店) 60,000元 68 楊智傑 110年5月4日下午1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圓環店) 30,000元 69 楊智傑 110年5月5日上午12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慶店) 30,000元 70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9日下午6時1分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店)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71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10日上午0時2分 100,000元 72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10日上午0時3分 20,000元 73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11日上午8時11分 100,000元 74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11日上午8時12分 20,000元 75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9日下午6時12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中南店 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俊銘) 76 歐冠群委請不知情之女友鄭琦卉 110年4月9日下午6時16分 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