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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抗告人 賴昱銓即賴春明
上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3-中簡-2129-20241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