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債 務 人 葉庭嘉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庭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最大債
權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又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
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1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
院卷第121至14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
本院卷第143頁)、民國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4、276頁)、本院113年度司促
字第3941號支付命令、113年度司票字第3414、6972號民事
裁定(見本院卷第145至147、152至155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854號、113年度司票字第5105號民
事裁定(見本院卷第148至151頁)、機、汽車行車執照(見
本院卷第156至157頁)、郵局及銀行存摺影本、對帳單、存
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58至203、284至342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
204至20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210至215頁)、
人壽保險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216至224頁)、lalamove付
費查詢狀況表(見本院卷第225頁)、佳芳園藝有限公司記
帳單(見本院卷第226至235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見本院卷第236至250頁)、花店成本明細(見本院卷第
251至252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
本院卷第253至254頁)、住宅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255
至258頁)、應受扶養人葉何員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78至280頁)、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82頁)為證,並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個人戶籍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65至68頁)、各類
住宅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69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113年5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77979號函(見本院卷
第7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7日保國三字第11313
038440號(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
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62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8月29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3075號函(見本院卷第
344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61歲,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自陳與配偶共
同經營花店,平均每月收入約2萬4,018元,核與前述事證大
致相符,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649元
之1.2倍即2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
費用,及尚分擔母親扶養費每月6,000元(見本院卷第24、3
0、119頁),合計每月支出2萬9,579元,每月收入實已不敷
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名下財產為出廠已久、陳稱
殘值清償貸款後僅餘3,672元之汽車1輛、機車2輛(見本院
卷第20、116至117頁),及保單價值準備金3萬9,090元(見
本院卷第216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18萬5,188元
(見本院卷第32至4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
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
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
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3-消債更-65-20241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