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莊志賢
被 告 林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惟被告
之戶籍地係設址於「高雄市大寮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而戶籍登記之
處所,乃推定為住所之重要依據,是本件被告住所地,非在
本院管轄權之範圍,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TNEV-114-南簡-15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