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梁志偉
被 上訴 人 李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是上訴期間於113年11月27日屆
滿,抗告人於113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章
可憑,業已上訴逾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TNDV-113-訴-810-2024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