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異 議 人
即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與被告陳韻帆、張玉珠、楊曉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異議
聲明原裁定(應係判決之誤)重大瑕疵應廢棄,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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