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全-150-20241106-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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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5 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按假扣押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楊嵎琇、臺 中地院分案科科長、分案承辦人及豐原簡易庭分案承辦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04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