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楊家宏即楊文進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6人×10份=3,060
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請敘明
理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即
111年8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下同)111年8月迄今】
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
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
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
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
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
明詳細原因為何。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
支出以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萬9,6
80元為基準,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其上所載
每月租金卻為2萬元,則聲請人每月支出金額究竟為何?請
聲請人詳實列出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請說明『聲請後迄今』之
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相同?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2,000元云云。依此:
㈠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PCDV-113-消債更-54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