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合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225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給付之消費借貸本金,與截至
原告聲請法院發命令之前1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其合計金額
如附表所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4,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223,702元 223,702元 2 利息 223,702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8月4日 (105/366) 9.83% 6,308.57元 3 違約金 223,702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4日 (74/366) 0.983% 444.60元 4 本金 158,844元 158,844元 5 利息 158,844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8月4日 (105/366) 11.83% 5,390.93元 6 違約金 158,844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4日 (74/366) 1.183% 379.93元 7 本金 381,755元 381,755元 8 利息 381,755元 113年4月27日 113年8月4日 (100/366) 16% 16,688.74元 9 違約金 381,755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4日 (69/366) 1.6% 1,151.52元 合計 794,665.29
TCDV-113-補-2272-2024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