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就關於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所生
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可佐
,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被告領用信用卡後,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生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款項,並加計遲延利息及循環信
用利息,利率由伊視被告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計算
,並得逕以帳單通知調整,另自逾期清償之日起加收上限3
期之違約金。被告於特約商店消費簽帳至113年7月2日止,
尚有新臺幣(下同)54萬2,909元(含本金49萬7,077元、循
環利息3萬3,550元、違約金1,200元、費用1萬1,082元)未
繳付,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2,9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滯納消費款、費用款、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
細資料為證。核諸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3項、第7項
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3條第1項之約定,可知被告
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應自當期
繳款截止日翌日起就未繳清之本金支付遲延利息,且各筆未
繳清之帳款自入帳日起亦應以循環信用利率計算循環利息至
各筆帳款繳清為止;遲延利息及循環利息之利率除另有約定
外,依原告視被告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計收;每期帳單
未繳清金額逾1,000元以上者,每逾一期,當月得加收違約
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400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500元;如連續2期所繳付款項未
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積欠之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查
被告至113年5月2日止積欠之消費簽帳款,至同年7月2日繳
款截止日共計本金49萬7,077元未繳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自同年月3日起應給付遲延利息,其中7萬3,672元利率為13.
2%;13萬5,447元利率為13.21%;1萬3,408元利率為13.47%
;25萬834元利率為14.71%;2萬318元利率為14.97%;3,398
元利率為15%,未繳付之各期本金皆逾1,000元以上,並應支
付循環利息、違約金與費用共4萬5,832元,原告上揭主張洵
屬有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950元(第一審裁判
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提出未援用之證據
,經斟酌後認不影響判決基礎與認定結果,爰不逐一論駁。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起訖日(民國) 計算標準(週年利率) 1 7萬3,672元 自113年7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13.20% 2 13萬5,447元 同上 13.21% 3 1萬3,408元 同上 13.47% 4 25萬834元 同上 14.71% 5 2萬318元 同上 14.97% 6 3,398元 同上 15%
SLDV-113-訴-1395-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