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43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CHM-113-聲保-669-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