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0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騰因背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
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
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
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
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
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
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
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
表示意見未據回覆,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法、罪質
、各罪侵害法益程度及整體可非難性,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
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就附表編號3之罪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
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
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
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竹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政府採購法 偽造印文 背信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9年6月11日 108年6月間 108年8月初 106年12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735、736、737、3948、3949、3950、4672、5752、6367、7022、7301號、107年度偵字第2744、3233、5806、790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3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663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6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 確定 日期 108年9月3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17日 備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8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9號 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行在案) 編號3、4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6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