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延
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
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
0000000-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但相對人C0000
000-0礙於上一次返家經驗欠佳,即使安排漸進式會面亦抗拒出
席,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以增加正向互動及溝通方式。相對
人C0000000-0與家人互動較為正向,故繼續安排漸進式返家團聚
,以觀察生活空間安排及教養調整方式。另觀察相對人C0000000
-0對返家充滿矛盾,目前安排心理諮商中,現階段朝向協助相對
人2人可配合接受安置。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
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2人之人身安全及
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