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甲○○(歿)
戊○○
關 係 人 丁○○
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
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
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
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
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家事事件法第
80條第1、2、3項固然分別定有明文。惟:
(一)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可見法院之認可裁定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向法
院聲請認可後死亡之情形,並非毫無實益。
(二)其次,因法院於認可收養時,對於未成年人(或兒童)之收
養係以子女(或兒童)之最佳利益為主,對於成年人之收養
則係以防止脫法行為為主(參民法第1079條之1、第1079條
之2及其立法理由;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且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聲請認可收
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
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
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
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可見收養人或被收
養人縱然於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後死亡:
⒈除被收養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且經立法者擬制其認
可收養之裁定與子女(或兒童)之最佳利益無涉,而應由法
院逕予終結程序外。
⒉於其他被收養人或收養人死亡之情形,法院仍應續行程序以
判斷收養是否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參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認可收養是否合於子女之最佳
利益或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註】。
(三)準此,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後死亡之情
形,因法院若非逕予終結程序,即應續行程序,故認可收養
事件並無家事事件法第80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及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等關於程序停止、承受
及續行規定之適用。
二、故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聲請認
可收養後,雖然於114年1月6日死亡(見本院卷第97頁所附
之個人基本資料),惟本院仍應續行程序以判斷本件收養是
否有無效、得撤銷、民法第1079條之2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
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等應不予認可之情形。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甲○○與關係人丁○○(為聲請人戊○○之父)為多年好友
,並於聲請人戊○○就讀國中時口頭承諾收養聲請人戊○○為養
女。
(二)因聲請人甲○○年邁且膝下無子女,考量日後無人祭祀,遂與
聲請人戊○○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關係人丁○○及陳○○(為聲
請人戊○○之配偶)同意,且聲請人戊○○之母已歿,關係人丁
○○身體強健,平日會至友人住處疊荖葉,並有領取農會補助
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聲請人戊○○之子女即關係人乙○
及丙○出生後亦稱呼聲請人甲○○為「阿公」,為此依民法第1
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見本院卷第3及71頁)。
二、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
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
107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又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
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
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
意思表示。(第2項)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
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
之(後略)。」第1079之4條規定:「收養子女,違反(中
略)第1076條之1(中略)之規定者,無效。」
(三)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
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
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
的,民法第1079條之2另定有明文。
三、本件收養應不予認可:
(一)聲請人戊○○(00年00月00日生)為關係人丁○○與第三人陳○○
(93年2月26日死亡)之女,並為關係人陳○○之配偶;又聲
請人甲○○(00年00月00日生)長於聲請人戊○○20歲以上,並
於113年11月6日經關係人丁○○及陳○○同意,與聲請人戊○○訂
立收養契約書(見本院卷第5、7、13-19及33-42頁所附之同
意書、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個人戶籍及親
等資料查詢結果)。
(二)本件收養違反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而無效:
⒈聲請人戊○○之母即第三人陳○○雖然已於93年2月26日死亡死亡
,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件收養固然應
無庸得第三人陳○○之同意。
⒉惟前揭㈠聲請人所提出關係人丁○○之同意書面不僅未經公證
,且聲請人甲○○並未依本院通知提出關係人丁○○經公證之收
養同意書,而關係人丁○○亦未依本院通知到庭以言詞為同意
聲請人戊○○被收養之表示(見本院卷第47、53、79及93頁所
附之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可見本件收養違反民
法第1076條之1規定,依民法第1079之4條規定,應屬無效。
(三)本件收養對於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
⒈本院參酌關係人丁○○係00年0月00日生,現年77歲(見本院卷
第35頁所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於112年並無申報任何所得
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43及45頁所附之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堪認依其財產及所得狀況,應已該當民
法第1117條所規定「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而需他人扶養。
⒉而聲請人戊○○雖然具狀陳稱:關係人丁○○身體強健,平日會
至友人住處疊荖葉,並有領取農會補助金7,000元等語(見
前揭貳㈡),惟並未提出任何佐證。加上關係人丁○○亦未依
本院通知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47、53、79及93頁所附
之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堪認如認可本件收養,
聲請人戊○○對於關係人丁○○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077條第2
項之規定將予以停止—亦即本件收養對於關係人丁○○實屬不
利—,依民法第1079條之2第2款之規定,應不予認可。
(四)綜上所述,本件收養既然違反違反民法第1076條之1之規定
而屬無效,且對於被收養人之本生父不利,本院自應不予認
可。爰依前揭貳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附表之裁判費1,000元。
(二)又本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程序費用,且本院參酌本
件收養未獲認可,主要係因聲請人戊○○於114年1月6日聲請
人甲○○死亡後,並未依本院通知於114年1月21日本院審理時
偕同關係人丁○○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93頁所附之本院
報到單)。故就附表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1及23條之規定,並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戊○○負擔。
(三)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四)故本裁定主文第2項既然已確定程序費用數額及應負擔之人
,且附表之程序費用係由聲請人甲○○繳納,故除有合法之抗
告外,聲請人甲○○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自得請求聲請人戊
○○償還,並得以本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五)至於111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於第三章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雖然規定:「依第1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惟:
⒈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
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可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不僅並無從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準用於無相對人之認可收養事件
⒉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
支付。」第23條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之規定,於應
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第24條亦有關於確定程序費用
額之規定。
⒊可見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準用範圍,亦僅限於關於當事
人間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亦即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至第82條
與第93條—,至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
⒋故本件自應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計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註】
雖然立法者對於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事件,並未設
有類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惟上
開規定既係基於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而設,故法院亦應
基於同一原則,以認可收養與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無涉而駁
回認可收養之聲請。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已由聲請人甲○○預納(見本院卷第1-5頁)
TTDV-113-養聲-51-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