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清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920元,
及其中29,400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3日
前之利息為104,66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
為142,5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576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29,400元 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20% 63,794元 利息 29,4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日 16% 40,862元 合計 104,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