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葉玉霞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1,14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木火之全體
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
被告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
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
,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
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人之人
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
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原告未提出估
價報告查報其所有需役地通行供役地所增加價額,因鄰地通
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
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
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
價×通行面積×4%×7年,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
價額。至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
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
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要
旨參照)。再按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
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
所增之價值為準。又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
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要旨參照)。復按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街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所有同段404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被告林木火之
全體繼承人所有同段421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有通
行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1、37頁);併請求被告應清除地上物
及容忍原告於其主張土地範圍內、埔設道路、埋設水電、瓦
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且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惟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通知
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此所增價額(見本院卷第33、34頁),原
告並未提出,復無鑑價資料等相關客觀事證得供參酌,爰依
前開座談會意旨,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分
別以原告前揭主張於被告上述土地通行及安設管線之面積,
乘以起訴時各該土地113年度申報地價,另乘以百分之4,並
以7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14
6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另本院前以系爭補正裁定命原告於113年9月16日前,具狀補
正被繼承人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迄未
補正,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定書狀程式
不合,爰併以本裁定再次命原告應於主文第三項所示期間內
提出上述資料,及對應被告人數之書狀繕本,逾期未提出林
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資料,即駁回原告此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請求內容 地號(臺中市大里區舊街段) 原告主張通行或管線安設面積(㎡) 113年申報地價(元/㎡)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見註1) 1 通行權部分 404 3 3,200元 2,688元 2 421 11 2,560元 7884.8元 3 管線安設權部分 404 3 3,200元 2,688元 4 421 11 2,560元 7884.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萬1,146元 註1:通行土地(或管線安設)面積×申報地價×4%×7年
TCDV-113-補-1858-20241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