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淑瓊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羅永宙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萬元;其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 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已如前述,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 之土地價值則為9,334,000元,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85萬元。又原告前開2項聲明 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931-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告 林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益盛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980-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林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1,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998-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簡淑萍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良曄(即簡璟川)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1177-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1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0元 ;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系爭房地第2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204,000元;聲明 第3項請求被告塗銷前開2筆抵押權設定登記,因供上開抵押權擔 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 保債權額核定為66萬元。因上開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本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937-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黃雅鈴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4

TYDV-113-補-978-202411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修復漏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告 龍凱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豐連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 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 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 欠缺,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限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倘原告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補正事項 說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交易價額,以及系爭房屋1樓修復牆面損壞之交易價額(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等)。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以及系爭房屋1樓牆面回復原狀。惟並未表明上開修繕所需費用之價額(通常係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所載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2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以及系爭房屋1樓修復牆面損壞所需金額(如提出記載有價額之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均可),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2024-11-01

TYDV-113-補-918-2024110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陳黃寶桂 陳黃鳳 陳萬福 陳萬能 陳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振崇之遺產 ,應以陳月秋即周陳月秋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檢送陳振崇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示,陳振崇所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601,182元,陳月 秋即周陳月秋之應繼分為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20, 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1

TYDV-113-補-910-2024110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模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法 定代理 人 Mösl Gerhard 訴 訟代理 人 陳郁婷律師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被 告 劉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模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模具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兩造各自提出之模具價格資料,並考量 原告所提資料為107年間之模具報價等情,認以原告陳報金額之1 .5倍做為系爭模具之價額為合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412,500元(8,275,000×1.5),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1

TYDV-113-補-646-2024110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告 吳志民 吳武寶華 被告 吳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 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定之,本院審酌原告自承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720萬元,爰將本件訴訟標價額暫核定為7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4-11-01

TYDV-113-補-803-202411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