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孫文慶
相 對 人 鄭文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7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5,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5月25日,㈡民國100年4月14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2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4
月13日,㈢ 民國109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6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1月30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
對人於民國97年5月21日、100年4月13日、109年12月1日向
聲請人借用4,900,000元、900,000元、4,80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中 28-1 5,754.69 100000分之21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851 龍中段2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 十二層: 81.11 合計: 81.11 陽台:6.74 雨遮:3.02 全部 南屏路863號十二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龍中段4882建號,面積25,841.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0 (含停車位編號03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拍-317-20241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