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乙珍
受 刑 人 林展緯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臺南○○○○○○○○歸仁辦公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113年度執字第4745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乙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由黃乙珍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林展緯釋放在案,茲因該
受刑人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展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
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113年2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
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乙情,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願具保事項聲明書、受限制
住居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林展緯上揭案件業經判決
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
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送達證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函暨所附拘
票、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先後通知具保人黃乙珍,應督促受刑人林展緯
於113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同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到
案執行,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亦先後寄存送
達至黃乙珍之居所與戶籍地,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2份、黃乙珍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
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NDM-113-聲-2028-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