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義勝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限制債務
人債務總額不得逾1,200萬元之目的,乃因債務人負債總額
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
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
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
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
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積欠債務4,515,96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為此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時,陳
明債務總金額為4,515,964元(見本案卷第9頁)。經本院分
以113年12月2日雲院仕113消債更真字第165號函、114年1月
15日雲院仕113消債更真字第165號函通知聲請人之各債權人
陳報迄至113年11月11日止對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明細(包含本
金、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等),然部分債權人所陳報債
權金額與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載金額有異,此部分應以債權
人陳報債權金額為準。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
所示,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05
--244頁、第391-442頁、第445-480頁、第495-542頁)。聲
請人之全部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本金及利息(不包含違約金
、訴訟費用、程序費用、手續費、滯納金)債務總額合計為1
3,467,637元(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另聲請人之「無
擔保或優先債權」之各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無擔保或優先
債權」之本金及利息(不包含違約金、訴訟費用、程序費用
、手續費、滯納金)債務總額合計為12,772,206元(詳如附
表二備註欄所示),準此,聲請人即債務人所積欠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
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依法應駁回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一:黃義勝之「全部」債權人債權明細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至113/11/11) (新臺幣) 違約金 (訴訟費用、程序費用、手續費、滯納金) (計至113/11/11)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卷頁出處 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1 台新銀行 681,838元 2,301,644元 68,748元 3,052,230元 185-186 2 彰化銀行 29,875元 95,356元 3,150元 1,239元 129,620元 187-198 3 台北富邦銀行 207,654元 694,652元 701元 3,811元 906,818元 199-206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9,125元 169,291元 17,700元 訴訟費用963元 237,079元 177-180 5 元大商業銀行 266,569元 651,816元 67,768元 訴訟費用1,500元 987,653元 219-228 6 永豐商業銀行 383,434元 892,787元 158,509元 7,258元 1,441,988元 215-218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紓困貸款) 100,000元 13,612元 113,612元 233-240 勞工紓困貸款債權不參與更生 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自遠銀台北逸仙 110,000元 407,923元 程序費用2,230元 520,153元 173-176 有擔保及優先債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之汽車分期債權(調451頁) 9 台灣金聯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匯豐府前 ②中信銀南東③中國信託 ①250,000元 ②50,266元 ③86,435元 ①844,173元 ②160,700元 ③294,140元 ①500元 ②15,494元 ③5,400元 程序費用500元 1,707,608元 000-000 000-000 10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664,475元 ⇒受讓自安泰中崙 203,052元 469,300元 92,224元 訴訟費用2,210元 766,786元 433-442 11 滙誠第一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星展即寶華(臺灣)南 ②匯豐(原中華) ③台灣大哥大 ①296,114元 ②61,543元 ③2,151元 ①806,858元 ②173,471元 ③1,990元 1,342,127元 503-526 12 元大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日盛前金 ②日盛前金 ③日盛前金 ④日盛前金 ⑤日盛前金 ①31,724元 ②0元 ③79,628元 ④240,906元 ⑤182,454元 ①71,049元 ②0元 ③138,443元 ④324,865元 ⑤218,704元 1,287,773元 445-480 13 金陽信資產公司 ⇒受讓自陽信銀行 49,458元 169,882元 249元 訴訟費用1,494元 221,083元 165-172 14 新光行銷公司 ⇒受讓自新光銀行 48,818元 147,453元 訴訟費用1,594元 197,865元 421-432 15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 ⇒受讓自慶豐銀行 60,291元 200,587元 逾期手續費 138,000元 程序費用 1,000元 399,878元 527-542 16 良京實業公司 ⇒受讓自渣打國際商銀 156,630元 476,601元 1,200元 訴訟費用2,257元 636,688元 181-184 17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自遠傳電信公司 30,806元 17,002元 47,808元 415-420 18 中華電信公司 2,241元 430元 2,671元 495-497 1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滯納金) 22,196元 滯納金4,107元 26,303元 499-502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滯納金, 屬優先債權 2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局 8,098元 8,098元 207-212 健保費,屬優先債權 2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1,717元 1,885元 33,602元 229-232 保單借款,屬優先債權 22 南市區漁會 0元 0元 213-214 債務總金額 3,723,023元 9,744,614元 599,806元 14,067,443元 備註: 各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本金及利息(不包含違約金、訴訟費用、程序費用、手續費、滯納金)債務總額合計為13,467,637元(即本金3,723,023元+利息9,744,614元=13,467,637元)
附表二:黃義勝之「無擔保或優先債權」債權人債權明細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至113/11/11) (新臺幣) 違約金 程序費用、手續費等 (計至113/11/11)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卷頁出處 1 台新銀行 681,838元 2,301,644元 68,748元 3,052,230元 185-186 2 彰化銀行 29,875元 95,356元 3,150元 1,239元 129,620元 187-198 3 台北富邦銀行 207,654元 694,652元 701元 3,811元 906,818元 199-206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9,125元 169,291元 17,700元 訴訟費用963元 237,079元 177-180 5 元大商業銀行 266,569元 651,816元 67,768元 訴訟費用1,500元 987,653元 219-228 6 永豐商業銀行 383,434元 892,787元 158,509元 7,258元 1,441,988元 215-218 7 台灣金聯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匯豐府前 ②中信銀南 ③中國信託 ①250,000元 ②50,266元 ③86,435元 ①844,173元 ②160,700元 ③294,140元 ①500元 ②15,494元 ③5,400元 程序費用500元 1,707,608元 000-000 000-000 8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664,475元 ⇒受讓自安泰中崙 203,052元 469,300元 92,224元 訴訟費用2,210元 766,786元 433-442 9 滙誠第一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星展即寶華(臺灣)南 ②匯豐(原中華) ③台灣大哥大 ①296,114元 ②61,543元 ③2,151元 ①806,858元 ②173,471元 ③1,990元 1,342,127元 503-526 10 元大資產公司 ⇒受讓自 ①日盛前金 ②日盛前金 ③日盛前金 ④日盛前金 ⑤日盛前金 ①31,724元 ②0元 ③79,628元 ④240,906元 ⑤182,454元 ①71,049元 ②0元 ③138,443元 ④324,865元 ⑤218,704元 1,287,773元 445-480 11 金陽信資產公司 ⇒受讓自陽信銀行 49,458元 169,882元 249元 訴訟費用1,494元 221,083元 165-172 12 新光行銷公司 ⇒受讓自新光銀行 48,818元 147,453元 訴訟費用1,594元 197,865元 421-432 13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 ⇒受讓自慶豐銀行 60,291元 200,587元 逾期手續費 138,000元 程序費用 1,000元 399,878元 527-542 14 良京實業公司 ⇒受讓自渣打國際商銀 156,630元 476,601元 1,200元 訴訟費用2,257元 636,688元 181-184 15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自遠傳電信公司 30,806元 17,002元 47,808元 415-420 16 中華電信公司 2,241元 430元 2,671元 495-497 17 南市區漁會 0元 0元 213-214 債務總金額 3,451,012元 9,321,194元 593,469元 13,365,675元 備註: 聲請人之「無擔保或優先債權」各債權人陳報之本金及利息(不包含違約金、訴訟費用、程序費用、手續費、滯納金)債務總額合計為12,772,206元(即本金3,451,012元+利息9,321,194元=12,772,206元)
ULDV-113-消債更-165-2025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