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A01
相對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及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亦有明定。復按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
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及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經本院合併審理,其中聲請人A01並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聲請人A01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裁判費。現上開聲請給付
扶養費,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相對人A02、A03之
扶養義務,亦經裁定予以免除,上開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
均應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A01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A01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
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於應負擔
之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部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
),則應由反聲請聲請人A02、A03自行向反聲請相對人A01
請求,故本件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
為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SLDV-113-司家他-141-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