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新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
且具保之被告逃匿,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
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而
屬適法。
三、經查,具保人陳苓因被告賴永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繳納同額現
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
、刑事保證書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
被告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
告未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
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前案紀錄表、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3月27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1
4122號函檢附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3
月25日投檢景孝114助92字第1149007097號函檢附拘提報告
書1份附卷可查。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或督促被告
於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
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
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CHDM-113-訴-22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