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葉乙平
葉乙成
葉乙清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哲夫
上 訴 人 葉謝阿冷
許皇義
追加 被告 葉紅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被 上訴人 謝煌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上訴人葉謝阿冷是否仍持有訴
外人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TCHV-112-重上-213-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