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劉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227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707,998 1 利息 707,998 112/12/28 113/7/3 3.28 11,991.86 2 違約金 707,998 112/12/28 113/6/27 0.328% 1,161.12 3 違約金 707,998 113/6/28 113/7/3 0.656% 76.35 小計 13,229.33 總計 721,227.33
TPDV-113-補-2470-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