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ELVIN LEE KOK CHOON(中文名:李國駿)
住○○市○○區○○○路00號房號000(即沃客旅館,在押)
陳啓順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ELVIN LEE KOK CHOON(中文名:李國駿)、陳啓順羈押期間,
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ELVIN LEE KOK CHOON(中文名:李國駿)、
陳啓順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4月20日
,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
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CHM-114-金上訴-235-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