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鈺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住院欠款單,債務人應繳納總計新臺幣(下同)37,3
64元,惟其已繳納22,000元,是本件債務人未繳納之醫療費
為15,364元【計算式:00000-00000=15364】,惟本件聲請
狀之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6,364元,請查明是
否記載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059-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