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楊建台
被 告 黃彥翔
林欣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9,8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406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嘉義縣○○鄉○○○段○○○段
00○00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前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2666、2
37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830元,依此計
算土地之價值為4,179,88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17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59 2666 830 1 1 2,212,780 2 60 2370 830 1 1 1,967,100 合計 4,17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