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蘇招治
詹燦
詹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8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另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
一項但書、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及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及起訴暨上訴訴訟費用:
1.中興段1087地號面積減少0.29 ㎡每㎡公告現值87,200元=25,28
8元。
2.中興段1088地號面積減少0.66 ㎡每㎡公告現值87,200元=57,55
2元。
3.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2,840元(計算式:25,288元+57,552元=
82,840元)
SLEV-112-士簡-333-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