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黃夏仁
訴訟代理人 黃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4元,(計算式:本金
28,231元+其中10,092元自10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11月28日止之利息5,085元+其中18,139元自104年2月1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8,911元=42,22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HLEV-114-花補-87-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