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93
、894、895、896、8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
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世明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茂倉貿易有限公司」負
責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買方」欄所示
之人佯稱可代為訂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機械,致附表二「
買方」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示金額予陳世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世明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國鋒、劉明川、黃文彬、王閎驛、王麒通;
證人即被害人承威工業有限公司員工盧鎰權之證述。
㈢附表二編號1.之買賣合約書、對話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2.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
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客戶存款往來交易
明細表、附表二編號3.之貨品照片、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申請書;附表二編號4.之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簡訊對話紀
錄;附表二編號5.之對話紀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哲
弘律師事務所函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支付命令
;附表二編號6.之買賣合約書、轉帳紀錄、進口報單、簡訊
對話紀錄、買賣合約(違約時程)信用擔保書、晉誠律師事
務所函。
㈣工商登記查詢資料、兆豐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簿影本及存簿交易明細、「茂倉貿易有限公司」
於108年間至111年間之所得申報資料、財政部關務署112年1
2月29日臺關業字第1121032987號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4、6所示之時間多次向同一被害人詐
取金錢,均係基於同一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之數個舉動,侵
害之法益同一,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㈡被告所犯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詐取他人財物,
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等安全之危害顯非輕微,
所為甚屬不該;又被告尚有1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
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
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及
時坦認犯行,態度非劣,且已與告訴人王閎驛、黃文彬達成
和解,分期賠償告訴人全部損失,有調解筆錄在卷為憑,堪
認其所為犯行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及被告自述之教育、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就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復衡諸被告如上所犯詐欺取財罪,各自罪名相同,
手法相似,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前後相隔1年餘等情,就
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附表三編號1、2、4、6所示,被告所詐得之款項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570萬元、4萬、20萬、3,225,000元,核屬被告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三編號3、5所示,被告所詐得之款項分別為日幣1,070,0
00圓、新臺幣25萬元,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黃文彬、王閎驛達
成調解而約定以分期方式償還餘款,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是就被告迄至本件宣判前已給付之款項,因已實際返還告訴
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
知。被告尚未歸還之犯罪所得部分,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審酌被告已與告
訴人等2人成立和解並約定分期賠償,雖此和解結果並非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之情形,惟參酌此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
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而被
告與告訴人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或相當被告尚未返回之
犯罪所得,若被告依約履行則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
得之立法目的,且足以保障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設若被告
未能賠償,尚可由告訴人持本案確定判決做為執行名義,直
接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參照),結
果仍可達到剝奪其不法所得之目的,本院認若再於本判決就
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被告恐有受重複執行
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以上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 文 1 附表三編號1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編號2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三編號3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4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三編號5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6部分 陳世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簽約時間 買方 賣方 標的 交易金額 1 110年5月25日 鴻煬汽車材料行【負責人:張國鋒】 茂倉公司 堆高機1臺 新臺幣3,650,000(起訴書誤載為日圓) 110年5月25日 鴻煬汽車材料行 茂倉公司 堆高機1臺 新臺幣4,000,000(起訴書誤載為日圓) 110年5月25日 鴻煬汽車材料行 茂倉公司 堆高機1臺 新臺幣3,550,000(起訴書誤載為日圓) 110年5月25日 鴻煬汽車材料行 茂倉公司 KOBELCO吊車1臺 36,000,000日圓 2 110年7月間 劉明川 茂倉公司 電焊機1 臺 新臺幣約65,000元 3 109年3月30日 黃文彬 茂倉公司 船外機 2臺 1,070,000日圓 4 110年5月間 承威工業有限公司 茂倉公司 汽車零件 1批 訂金新臺幣200,000元 5 109年9月間 一久工程行( 負責人:王閎驛) 茂倉公司 8噸堆高機1臺 新臺幣720,000元 (訂金新臺幣250,000元) 6 110年5月5日 宗興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宗興公司,負責人:王麒通) 茂倉公司 怪手1台 新臺幣1,560,000元 (訂金新臺幣675,000元) 110年5月5日 宗興公司 茂倉公司 發電機設備2台 新臺幣750,000元 (訂金新臺幣150,000元) 110年5月8日 宗興公司 茂倉公司 發電機設備1台 新臺幣 360,000元 110年5月10日 宗興公司 茂倉公司 怪手設備1台 新臺幣1,280,000元 (訂金新臺幣520,000元) 110年5月10日 宗興公司 茂倉公司 怪手設備1台 (起訴書誤載為2台) 新臺幣1,240,000元 (訂金新臺幣520,000元) 110年5月11日 宗興公司 茂倉公司 怪手零件設備及投光機共12組 新臺幣521,000元 (訂金新臺幣120,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時間 (起訴書未記載時間)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存匯金額 1. 鴻煬汽車材料行(負責人:張國峰 ) 110年5月24日 16時10分許 鴻煬汽車材料行所申請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2,000,000元 鴻煬汽車材料行 110年5月25日 15時12分許 鴻煬汽車材料行所申請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同上 新臺幣1,000,000元 鴻煬汽車材料行 110年5月26日 13時46分許 鴻煬汽車材料行所申請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同上 新臺幣1,000,000元 鴻煬汽車材料行 110年5月26日 13時44分許 鴻煬汽車材料行所申請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同上 新臺幣800,000 元 鴻煬汽車材料行 110年5月26日 13時44分許 鴻煬汽車材料行所申請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同上 新臺幣900,000 元 2. 劉明川 110年7月15日 14時22分許 劉明川所申請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40,000元 3. 黃文彬 109年4月6日 15時21分許 外幣存入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日幣1,070,000圓 4. 承威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5月19日 16時5分許 承威工業有限公司所申請開立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00,000 元 承威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 15時37分許 承威工業有限公司所申請開立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新臺幣100,000 元 5. 一久工程行 (負責人:王閎驛) 109年9月26日 10時20分許 一久工程行所申請開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250,000元 6. 宗興公司 ( 負責人:王麒通) 110年4月29日 16時1分許 宗興機械有限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茂倉公司所申請開立之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50,000元 宗興公司 110年5月6日 15時5分許 同上 同上 新臺幣675,000元 宗興公司 110年5月10日 16時14分許 同上 同上 新臺幣1,140,000元 宗興公司 110年5月11日 14時44分許 同上 同上 新臺幣120,000元 宗興公司 110年7月13日 13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新臺幣280,000元 宗興公司 110年7月15日 13時30分許 同上 同上 新臺幣860,000元
KSDM-113-審易-1183-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