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杜昱廷
相 對 人 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享鑫
相 對 人 林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提示
日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6月12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2日 002 112年8月10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0日 003 112年8月25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5日 004 112年9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日 005 112年9月4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4日 006 112年9月1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1日 007 112年9月1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1日 008 112年9月25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25日 009 112年10月2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日 010 112年10月13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3日 011 112年10月24日 1,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4日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 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MLDV-113-司票-795-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