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楊士賢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4日止累計233,200元正未給付,其中227,715元為本
金;5,320元為利息;1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3-司促-16049-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