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黃能顯
被 告 何念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3年3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違約金以240日
為限。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1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3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違約金以240
日為限。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4-中小-61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