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O雄
失 蹤 人 甲○○○ 原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甲○○○(女,民國前0
年00月0日生,父陳O陽,母不詳,失蹤前最後住所:住○○市○○區
○○路00號)於民國50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應更正為「宣
告甲○○○(女,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父陳O陽,母不詳,失蹤
前最後住所:住○○市○○區○○路00號)於民國50年9月24日下午12
時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