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原 告 邱麗卿
訴訟代理人 洪清躬律師
被 告 何清灃
邱冠宇
嚴睿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清灃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
同)12,150,000(分別為9,000,000元+10,000元+3,140,000元=12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TYDV-113-訴-2914-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