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藍淑燕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闞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0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所涉詐欺刑事案件,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27號判決無罪,本院刑事庭即依原
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42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SCDV-114-補-18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