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檢查人 莊世金會計師
相 對 人 范雅婷
代 理 人 胡建寧
相 對 人 張國權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由信託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又法院得就信託財產
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
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信託法
第60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陳春美與相對人范雅婷間就新竹縣○○鄉○○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信託事務之檢查人。聲請
人提出預計報酬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檢查計畫後,經相
對人張國權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人(下以張國
權律師稱之)回覆陳春美之財產不足支付報酬,嗣經相對人
張國權律師撤回檢查信託財產之聲請;惟聲請人之檢查工作
花費如附件所示之33小時,且已完成檢查人檢查報告,報酬
共計18萬元,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相對人范雅婷具狀陳報:本件為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
人即相對人張國權所聲請,費用自應由其支付等語。
四、相對人張國權具狀陳報: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范雅婷
,係因陳春美之債權人於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時所額外提
出之要求,並非基於管理處分之目的受託,且系爭土地已遭
強制行拍賣,相對人范雅婷之代理人已將文書資料提供予聲
請人,實難想像需要30小時之工作時數。又聲請人所主張其
向本院聲請閱卷、對外取得聯繫方式等,並無相關證明,應
以1小時計算;閱覽系爭土地已執行完畢之強制執行卷宗,
因資料篇幅不大,且僅需繕印為附件,無須自行判讀,應以
1小時計算;聲請人僅由其助理向其詢問是否願簽委任狀、
報酬如何支付,未曾與其就檢查計畫溝通、討論數小時,不
應列計工作時數;聲請人之檢查報告僅2頁,又因系爭土地
已執行完畢,執行卷宗篇幅不大,亦無須自行判讀,且增加
篇帳將聯繫過程寫入,應以2小時計算為宜。而聲請人於本
件撤回2個月後方提出檢查報告,請求報酬應無理由;縱認
應酌給報酬,應以2萬4,000元為適當等語。
五、經查,相對人張國權律師就被繼承人陳春美以系爭土地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范雅婷,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准予選派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信託事
務之檢查人在案。聲請人經選派為檢查人後,即於112年9月
20日陳報狀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燒錄本件之電
子卷證(見本院卷第163頁);另於同年11月9日以陳報狀陳
報預計工作時間為30小時,所需報酬為18萬元等情(見本院
卷第183頁);相對人張國權律師仍具狀陳報本件無須30小
時工作時間、報酬過高、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無力負擔等
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張國權律師、范雅婷及聲請人於113
年2月2日到院就檢查報酬陳述意見,聲請人具狀請假,相對
人張國權律師即當庭撤回本件聲請,有相對人張國權律師之
民事陳報㈢狀、聲請人之陳報狀、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3至195頁、第203至218頁);聲請
人經通知本件聲請業經撤回後,則於113年4月9日提出陳報
狀(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檢查報告(見本院卷第223
至225頁,另有附件一、二、三)。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113
年4月9日陳報狀、檢查報告,可見聲請人係以陳報狀其陳述
對外聯繫、發函等處理過程;檢查報告則亦詳列其陳述對外
聯繫、發函等處理過程後,另檢附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函
覆聲請人之系爭土地信託登記案件影本、相對人范雅婷之代
理人提供之委任書、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土地強制執行之拍
賣公告、分配表、抵押權證定資料,及系爭土地強制執行卷
節錄影本等件為附件,並提出: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金似乎用
於償還陳春美之債務、相對人范雅婷疑似違反信託法申報義
務、被繼承人陳春美於113年2月19日尚未有遺產稅申報資料
等3點查核結論。茲本院審酌相對人張國權雖已撤回檢查信
託財產之聲請,然聲請人業已付出一定心力,故以聲請人所
主張如附件所示工作項目及已耗費工作時間,復參酌聲請人
所提出檢查工作所進行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所需
專業判斷之繁重情形,及檢查報告之結果,並參酌前揭相對
人之意見,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認以2萬4,000元為適
當。
六、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聲請人主張工作項目及已耗費工作時間)
工項 工項 工作時間(小時) 1 聯繫取得訴求,並向申請檢查確認證明書及閱卷 4 2 取得聯繫方式發函至地政事務申請閱卷 6 3 取得地政事務所相關過戶資料後連絡事宜 6 4 閱覽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名義及相關資料 6 5 提出檢查計畫,並與張律師溝通討論 5 6 完成檢查人報告並撰寫工作陳報狀 6 合計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