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林志淵
高鴻鈞
被 告 王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1,5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7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1,5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變
更為陳佳文,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並於113年10
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3頁),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60.250.5.52)於①109年10
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57,350元、180,000元,
均約定自109年10月7日起分期清償;②110年10月29日向原告
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10年10月29日起分期清償;③110年
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80,000元,約定自110年11月1日起分
期清償。上開借款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被告借款當日
即分別將上開各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内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及
埔墘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詎料被告之上開①借款
均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
067,571元、103,445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上
開②③借款則分別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28日、112年12月4日
後即均未依約清償本息,而各積欠357,059元、783,501元之
本金,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
(二)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約定利率,起訴請求被告
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遭訴外人陳筱薇投資詐騙,又遭原告業務
人員鼓吹可藉信用低利貸款轉作其他投資,而陷入融資貸款
陷阱,被告業向訴外人提出刑事告訴,又被告已傾家蕩產、
負債累累,且被告一家四口領有三張殘障證明,生活已陷入
絕境,實無力償還所借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匯款資料表、無擔
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約定條款、定期利率指數、放款帳
戶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戶籍謄本、催收
紀錄、信貸代扣繳授權書等件為憑,核與其主張相符;且被
告固抗辯其係遭訴外人陳筱薇投資詐騙方為融資貸款,但未
否認其向原告借貸之實,亦未爭執原告上開主張,是足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則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及貸款約定條
款,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編號1-4之本金及利息自屬有
據。本件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分別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067,571元 1,067,571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66%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2 103,445元 103,445元 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66%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3 357,059元 357,059元 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1月3日止 3.57%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4 783,501元 783,501元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 3.57%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