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沈志海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富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EV-114-中補-4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