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鏞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4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鏞庭犯結夥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五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
「共同基於結夥及毀越門扇竊盜、毀損之犯意聯絡」之記載
,更正為「共同基於結夥及毀壞安全設備、毀損之犯意聯絡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鏞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2款之「結夥
3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與倪嘉楷與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剛」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結夥竊取他人財
物,法治觀念實為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均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物
價值非鉅,然迄未賠償告訴人鄭勝煌;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等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
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
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
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
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
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
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
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
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
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又被告與倪嘉楷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剛」之人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物,為其等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於偵訊中供陳:我和倪嘉楷、「金剛」3人把竊得物品拿去三重變賣,我分到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6000元等語(見偵緝卷第33頁),卷內資料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除5000元外,尚有其他犯罪所得,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爰認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車牌號碼5T-1527號自用小客車,雖為被告駕駛前往竊盜之
交通工具,然該車輛為李瑞祥所有,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偵查報告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2頁),並非被告所
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均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胡沛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438號
被 告 王鏞庭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鏞庭、倪嘉楷(另案通緝中)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
剛」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結夥及毀
越門扇竊盜、毀損之犯意聯絡,王鏞庭於民國112年12月31
日3時34分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倪嘉楷前往「金剛」於基隆不詳地點住處與「金剛」會合
,並由倪嘉楷以黑色膠帶將上開車輛之車牌號碼變造成「6T
-1527」後(尚無證據證明王鏞庭知悉有變造車牌情事),
由「金剛」駕駛上開變造車牌號碼「6T-1527」車輛搭載王
鏞庭及倪嘉楷前往由工地負責人鄭勝煌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
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於同日3時34分許,由倪嘉楷以
不詳方式破壞上開工地大門門鎖,致使門鎖毀損而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鄭勝煌。王鏞庭、倪嘉楷及「金剛」遂共同進
入工地內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隨即共同駕車離去,
以此方式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
機關於公路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於113年1月17日
12時45分許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王鏞庭住
所執行搜索,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勝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鏞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鄭勝煌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倪嘉楷及「金剛」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破壞其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大門門鎖,入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暨截圖34張 證明被告、倪嘉楷及「金剛」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破壞其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大門門鎖,進入工地內竊取財物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83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與倪嘉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及倪嘉楷於案發後之113年1月4日曾在對話中討論電纜線變賣事宜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結夥
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與倪嘉楷、「金剛」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加重竊盜、毀損
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罪處斷。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
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
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
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393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倪嘉楷與「金剛」共同竊得如附表之物,當天即由倪嘉楷及
「金剛」予以變賣,被告自變得價金分得新臺幣6,000元等
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自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胡沛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菱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華新PVC電線2.0mm(100M裝) 12卷(紅色6卷、白色4卷、綠色2卷) 14,164.2元 2 華新PVC電線14mm(100M裝) 1卷 5,379.3元 3 太平洋耐火線5.5mm(200M裝) 200M 10,400元 4 太平洋耐火線22mm(100M裝) 100M 11,128元 5 華新PVC電線30mm(100M裝) 4卷 46,002元 6 華新PVC電線5.5mm(100M裝) 1卷 2,275.5元 7 華新PVC電線14mm(100M裝) 300M 16,431元
SLDM-113-審簡-1297-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