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常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常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常聞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87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
訴字第230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CHM-114-聲保-234-20250314-1